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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劳动关系问题如何处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劳动关系问题如何处理?

文章来源:茂名职聘平台
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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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2月26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7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调整为“乙类乙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


近日
不少网友就此询问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
劳动关系问题如何处理?



自2023年1月8日起,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有关劳动关系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不再适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等“乙类甲管”下的特殊政策。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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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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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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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小贴士


疫情发生三年来,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受到影响。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多方共同努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鼓励用人单位加强与劳动者协商,通过协商解决涉疫情劳动关系问题。


用人单位可以完善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沟通对话渠道,关心关爱劳动者健康,帮助劳动者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也请多体谅理解用人单位的难处和生存发展需要,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与用人单位共担责任、攻克时艰、共渡难关、实现双赢。

来源:广东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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